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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物流供应链金融到底有哪些影响?

2023/2/15 9:01:24发布37次查看
要想富,先修路。伴随着国内物流行业的发展,为物流行业提供支持的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也越来越迅速,伴随着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爆发,物流行业也受到较大冲击,物流供应链金融行业自然也无法独善其身,笔者从自身保理专业律师出发,解读物流供应链金融行业如何应对疫情影响。—— 摘要化工品出口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仔细了解!
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或“疫情”)对物流行业冲击巨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物流数据统计,2020年1、2月份,国家货流货运量增长明显放缓,具体如下图所示。
据统计,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联合中国人民大学供应链战略管理研究中心、万联网等1561家结果与企业调研统计,60%的受访企业认为2020年业务营收将会下降,其中近50%受访企业认为将下降10%以上。可以看到疫情对物流及供应链金融行业影响较大,值得行业关注。
但从长期而言,笔者对物流和供应链金融行业未来发展保持信心,并且笔者认为一定程度上较疫情爆发前,物流和物流供应链会有更好的发展潜力和机会。本次疫情期间,物流行业肩负起运输医疗物品、捐赠物资、蔬菜粮油等重要物资的作用。不仅如此,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发挥自身熟悉物流供应链上下游、风控穿透物流行业,熟悉物流行业交易环节的优势,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为物流行业发挥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进行金融支持,发挥了可圈可点的重要作用。
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中央层面认可了保理等供应链金融形式对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的独特作用。北京、深圳、成都等地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商业保理企业发展的政策。我们认为,当前物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更为积极,有关政府的物流行业供应链金融鼓励政策更加有力。
当前国内疫情已经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物流行业也在不断恢复。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司长赵茂宏表示:“3月份,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交通物流逐步恢复,市场供给不断改善”。笔者相信,随着物流及其相关行业的不断恢复,物流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机会也会不断涌现。
但从当前而言,物流企业还是应当重视防范疫情期间的业务风险,具体而言疫情对物流供应链金融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疫情是否对物流供应链金融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具体而言,全国人大法工委2月10日就公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权威解答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情势变更可能构成当事人不可追责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样意味着疫情可能对物流供应链金融业务产生影响。
但疫情对物流供应链金融而言,是否一律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呢?笔者认为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物流供应链金融一般由前端物流供应链业务和后端供应链金融业务一并做出,如下图所示。
而疫情对于物流供应链金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关键在于疫情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无法履行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物流供应链层面上的法律行为一般表现为物流运输、采购、仓储使用等多种类型,而供应链金融层面一般表现为清偿供应链金融融资,清偿融资属于一种给付一般等价物行为,在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已经支付融资后,清偿义务人就应当清偿融资,原则上并不应当受疫情影响。笔者结合保理业务的不同情况,疫情对于物流供应链金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要结合下表来确认。
笔者长期关注保理为代表的物流供应链金融法律纠纷,从庭审大数据及笔者自身服务供应链金融客户主观感受出发,目前正处于国内供应链金融纠纷爆发的前夜,受疫情影响,笔者认为可能引发的基础供应链纠纷及供应链金融纠纷爆发的强度可能更大。所以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应当做好准备,应对未来的潜在纠纷风险。具体而言,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应当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应当更加谨慎开展放款后管理业务
首先,笔者建议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应当更加谨慎开展放款后管理,针对已经投放或未来投放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梳理其中的业务风险,主动发现疫情是否对自身物流供应链金融业务产生影响。
2.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主动或被动展期,需要考虑具体展期债权情形
其次,为促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都鼓励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能够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对物流供应链金融客户开展主动降低利率、违约金、展期等操作,一些物流供应链金融客户也主动对一些客户采取相关操作,但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在开展此类操作时,应当关注所调整的违约金等是基于物流供应链底层合同还是物流供应链金融合同,是否对于担保等从权利产生影响,需要防范因供应链金融企业主动展期而导致其他权利发生意想不到的损失。
3.即便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仍要注意防范损失扩大,保护自身权益
再次,即便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仍要防范客户过度适用会对物流供应链金融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在具体适用时,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具有可归责事由,如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和变更条件,严格适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4.如果真实存在风险,注意保留证据,为非诉、诉讼维权做准备
最后,如果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已经投放的物流供应链金融业务可能发生风险,笔者建议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能够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本及沟通协商证据,并就自身损失及时收集有关证据。
易经云:“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没有任何一次风险来临不是突如其来,但面对已经发生的风险我们可以尽力应对,疫情虽然对物流供应链金融短期内产生冲击,但从长期而言,必然会成长出一批经历风雨,风控能力更强的物流供应链金融企业,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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