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陶成)请朋友在当地代卖农贸市场的门面房,佣金早已给付,不想朋友还攥着10多万元房款在手里拖延不给,只好向安徽五河县法院起诉,以求保障自身利益。
事情已过去近5年,每每想起都让家在蚌埠市的金星心中不爽。那时他挂靠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五河县一乡村的农贸市场。2008年6月竣工后,农贸市场方仍拖欠281万元工程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农贸市场门面房工程款清欠协议》,约定用24间门面房抵扣工程款。由于要在外面跑工程,不方便在当地处理门面房,金星将门面房交由当地有一定威望的朋友祝飞代为销售或购买。由于地势好人流多,门面房很快卖完,但祝飞后来交付房款却不像早先那样及时,还经常让金星带他外出消费。考虑到朋友情面,以及今后还可能合作,金洋并没有马上追要剩下的10多万元。
今年初,祝飞触犯了刑法被判刑。眼看合作机会没了,金星也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祝飞立即给付欠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祝飞则辩称,2011年2月结算,只欠51000元售楼款。2011年5月又交给30000元售楼款,现只欠原告21000元,但他拿不出相关还款证据。
法院通过庭审质证,确认被告祝飞所写的3张欠条和1张还款证明真实有效,经计算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005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0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